法制網北京11月2日訊 記者萬靜 自己今天從農業部獲悉,農業部辦公廳下發《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屆時,執行了近3年的《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暫行辦法》將同時廢止。
  漁船船位監測制度是加強遠洋漁業的重要技術手段,也是國際漁業管理的通行做法。自我部2012年1月下發《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暫行辦法》以來,遠洋漁船船位監測工作逐步邁上規範化軌道,對保障漁船航行作業安全,嚴格執行遠洋漁業扶持政策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幾年,隨著國際漁業管理的日趨嚴格和我國遠洋漁業管理精細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現有暫行辦法部分條款已難以適應管理需要。此次辦法修訂主要包括:漁船在執行遠洋漁業項目期間不得人為關閉船位監測設備;日常報告船位信息的頻率提高至每日6次,監測設備故障的修複期縮短至60天;手工報告船位全年累計超過60天后不計入可監測船位天數;無法安裝船位監測設備的遠洋漁船,應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等。  (原標題:農業部加強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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